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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头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办法》的通知
  • 2022-11-07 15:3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汕人社〔2022〕1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市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好企业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对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正向激励,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头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年度11月启动我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工作,12月16日截止申报,由各级三方办分别启动审核程序。参评企业评审认定及公示授匾工作于2023年1月底前完成。此后年度申报评审时间按评审办法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8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头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企业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对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正向激励,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助力汕头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及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是劳动力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通过评审工作以点带面,树立典型,大力弘扬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浓厚氛围,奋力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以及中央、省属和部队所属及控股的驻汕企业(含分支机构,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汕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为劳动关系和谐A级企业、AA级企业和AAA级企业三个等级。通过评审认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授予相应的牌匾。

  第五条 汕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按照《汕头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推荐申报,由市和各区(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方委员会)对企业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审,并作出相应的等级认定,授予相应的牌匾,牌匾由市三方委员会统一制发。市和各区(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方办,设在人社部门)负责材料接收、报送及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三方委员会根据属地原则和评审权限分工负责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初审、核查和管理工作;市三方委员会统筹全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复审、认定及授匾工作。

  第七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严格执行评选推荐条件和程序;坚持三方共同评选推荐。实行企业和企业工会诚信申报、职工积极参与、三方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评审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每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至10月为我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期,11月各级三方办启动审核程序,12月底市三方委员会完成本年度参评企业评审认定及公示授匾工作。

  第九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为A级、AA级、AAA级三档,实行分级管理、逐级递升。其中,区(县)三方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A级、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初审工作,并于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相应级别的企业申报材料向市三方办申报,由市三方办组织复审及认定;市三方委员会负责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评审认定工作。功能区(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企业、中央、省属和部队所属及控股的驻汕企业,参照评审标准直接向市三方办申报。

  第十条 企业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共同协商研究确定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评分,根据自查结果申报相应等级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可申报为A级企业。对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申报为AA级企业。AA级企业评定满一年且复审达到95分以上的,可申报为AAA级企业。原则上,AAA级企业从AA级企业中推荐产生,对于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和谐程度较高或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经市三方委员会同意,可直接申报AAA级企业。

  第十一条 自查评分达标的申报企业,需将近一年按照《标准》开展的各项具体工作情况(含申报表和评价表,详见附件2、3)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在企业内部面向全体职工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无意见的,企业需提交申报表、评价表、职工满意度测评情况(详见附件4)和相应材料(一式四份)至对应的三方办(迳送各级人社部门)依法进行申报。职工对公示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对应的三方办反映。

  第十二条 市、区(县)三方办分别对企业申报A级、AA级、AAA级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企业近两年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劳动争议以及开展劳资沟通协商等情况。同时,由受理企业申报的三方办分别征求有管辖权的税务、市场监管、应急、卫健等部门关于企业近两年依法纳税、企业经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健康等方面情况。根据管辖层级,如区(县)三方办需提交市级统一征求意见的,及时向市人社局反映。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的,三方办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对通过核查初步确定符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级、AA级、AAA级的企业名单统一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应按公示规定时间及时提出,由受理企业申报的三方办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核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本次评审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两年之内不得参评。

  第十四条 评审公示期内没有出现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市三方委员会作出相应等级认定并授予牌匾,统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县)两级三方委员会要充分认识评审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主导性地位,通过各自工作渠道进行宣传和动员,积极发动企业和有关单位参与到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活动中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始终坚持服务优先,将评审工作与“和谐同行”企业培育共同行动、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相结合,主动深入企业,跟踪了解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政策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市、区(县)两级三方委员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和谐同行”培育企业参加评审工作,更好地发挥培育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对于尚不达标的企业,可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跟踪辅导、加强指导,储备参加下一年度的创建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谁受理,谁管理”的原则,已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需于每年11月1日前将企业近一年对照《标准》开展的各项具体工作情况,形成《汕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年度报告》(详见附件5)报送至受理地的三方办备案,各级三方办要落实对已认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市、区(县)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优先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纳入服务对象,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主动积极联合相关部门,研究配套具有汕头特色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激励扶持政策,进一步引导和激发企业广泛参与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中来。有条件的区(县)可结合辖区实际,创新出台配套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经验成果将通过政务网、公众号、主流媒体等平台予以宣传推广,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获得更多社会认同和尊重。

  第二十条 评审或复核过程中,企业出现《标准》中“汕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一票否决”情况之一的,市、区(县)三方办即时终止对该企业的评审工作。已认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在出现《标准》中“汕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一票否决”情况之一,撤销该认定,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如发现企业申报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除撤销认定外,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凡被取消或撤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认定的,相应的牌匾回收作废。凡被降级的,原来的牌匾作废,换发降级后的牌匾。

  第二十二条 当年没有如期提交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年度报告的企业,次年不能申报上一级别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连续2年没有提交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年度报告的单位,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异常名录;连续 3年没有提交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年度报告的单位,取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汕头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标准.docx

     2.汕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docx

     3.汕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docx

     4.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满意度测评表及情况.docx

     5.汕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年度报告.docx

     6.汕头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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