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农农函〔2019〕547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产业园运作,确保绩效目标实现,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27日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产业园运作,确保绩效目标实现,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撑,根据《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及考核管理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园绩效评价,是指根据产业园建设目标和管理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方法,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资金使用进度、目标实现程度、产业园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对象为享有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并对产业园建设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规范可行的操作要求,采用分析绩效评价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遵循真实、客观、公正、透明的要求,通过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绩效评价工作,并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监督。
(三)激励引导。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激发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合力推进产业园建设。
第四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产业园实施主体财政资金年度会计报告及项目开展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资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产业园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为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产业园建设统筹推进和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产业园运行绩效年度自评,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产业园建设管理情况、市级财政资金使用进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绩效评价方式采取自评、组织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产业园工作机制、制度保障、运营管理、带动效应、量化指标等内容。绩效评价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目标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指标量化。绩效评价指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可能定量表述。
(三)科学合理。量化绩效评价指标应符合现代农业运作规律和客观实际。
第九条 对产业园运营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规划布局、主导产业、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带动农民增收、撬动工商资本投入、运营管理、科技支撑、品牌建设等指标。
产业园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表。
第十条 绩效评价分值的计算。
绩效评价分值的计算采用综合评分法,通过加权汇总各项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分数,得到最终的综合绩效评价分值。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一般按预算年度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在产业园建设验收后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价程序包括:
(一)自评自查,产业园责任主体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于翌年一季度前按要求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审核复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在翌年5月底前形成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第十三条 产业园责任主体在产业园建设验收后半年内组织开展对批准建设产业园以来整体运作管理情况的综合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绩效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其中: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等次;得分75-90分(不含90分)为“良”等次;得分60-75分(不含75分)为“中”等次;低于60分为“差”等次。
第十五条 产业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通过汕头市农业农村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步改进产业园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实施主体给予表扬;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等次的,该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实施主体应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 关于《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绩效评价办法》解读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