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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10-20 16:27:05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字体:
  • 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18日  

     


     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粤发〔202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落实《工业设计赋能广东行动方案(2022-2025年)》,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发挥工业设计在打造战略性产业集群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培育建设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一种将策略性解决问题的过程应用于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的设计创新活动,通过技术、用户、商业、文化等整合优化,旨在提升产品价值、创造品牌效应、增强企业和产业竞争力,进而驱动高质量发展、创造美好生活。

      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科研院校(机构)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主营业务符合我市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工业设计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或工业设计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拥有设计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2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或企业成立以来获得“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等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八)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符合我市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设计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市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工业设计企业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或企业成立以来获得“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等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七)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科研院校(机构)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以我市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依托,积极为地区经济和相关产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在本市工业设计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成立工业设计中心或开设工业设计类专业两年以上,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四)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拥有设计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六)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10项以上,或获得“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等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布工业设计领域研究论文3篇以上。

      (七)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设计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并开展过工业设计产学研合作,主要设计成果实现市场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域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以上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三)研发支出、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相关仪器设备软

      硬件原值,工业设计中心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

      (四)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及产业应用、设计项目清单、获奖情况、荣誉等。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区域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区域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含现场考察评估),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以通告形式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

      第十 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工作的要求,对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自查,报送有关复核材料至所在区域工信主管部门。

      (二)审核。各区域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填写复核推荐意见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区域工信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按已出台的扶持政策,支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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