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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04-07 15:21:21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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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6日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快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促进、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并为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培育建设(认定、运行评价等管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重点围绕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我市“三新两特一大”(“三新”: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两特”:纺织服装、玩具创意,“一大”:大健康)产业,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依照认定条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认定工作通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汕头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建筑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40人。

      (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其他行业主要指:与制造业发展相关的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建筑业主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不低于3亿元。

      (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元。

      (七)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八)具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比重不低于0.5%;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最低标准分段计算,并运用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1、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以下部分比重不低于3%;

      2、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至100亿元(含)部分比重不低于2%;

      3、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部分比重不低于1.5%。

      (九)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后,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二)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按有关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书面材料评审。

      第九条  依据书面材料评审结果,通过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拟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经5天公示期满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国家或省主管部门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的,本市不再重复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

     第四章  终止与撤销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指股权结构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所列情况。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作为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基础条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导或参与制订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支持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5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评价指标体系、行业系数等内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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