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信节能〔2015〕200号
2013年6月10日-2015年12月31日(省经信委口头通知延至2017年12月),符合条件的电机使用企业(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给予补贴。
(一)对于改造后电机符合2012版电机能效新标准或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的,粤东西北地区省补贴标准为改造前电机功率140元/千瓦,珠三角地区(不含深圳)省补贴标准为改造前电机功率100元/千瓦。2015年1月1日以后完工验收的注塑机(含挤出机)节能改造项目,其电机能效提升省补贴标准由原珠三角地区(不含深圳市)100元/千瓦、粤东西北地区140元/千瓦,统一调整为400元/千瓦。
(二)按上述标准计算项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其总投资的50%。
(政策咨询:市经信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电话:889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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