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监〔2021〕59号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粤价〔2003〕28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价格明码标价行为,现就商品标价签式样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使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的,按照发布的通用商品标价签式样进行标价。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使用附件1中的普通商品标价签式样进行标价;降价销售的商品,使用附件1中的降价商品标价签式样进行标价。普通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由经营者按照发布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或自行购买使用。
二、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同时可采用打码机、条形码、智能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在销售下列商品时可以不按照通用商品标价签规定的内容、格式,制作、使用标价签:
1、服装类的商品,厂家已经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的,可用打码机直接在吊牌上胶贴价格标签,无需另行制作商品标价签。
2、黄金、铂金首饰类等细小商品,可直接在自制的吊牌上标示零售价格、重量、成色;其他首饰、细小饰品和细小商品可对品名、质地、规格、产地等相同的饰品在商品陈列柜处使用一个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
3、生鲜类、蔬菜类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可使用活动标价签、电子滚动屏、小黑板或标价签标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26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