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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及濠江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决定
  • 2026-07-29 16:3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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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2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赋能汕头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强化平台作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汕头临港经济区建设,落实汕头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激发重大发展平台活力,根据《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条例》《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和濠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功能区管委会和濠江区政府)实施。各功能区管委会和濠江区政府有关部门与市直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次职权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相关市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狠抓衔接落实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直有关单位应当与各功能区管委会和濠江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职权调整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的职权,要通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事项。对下放实施的职权,自交接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承接单位承担,原市级实施单位负责相关行政职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权调整后,市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职权调整实施的承接单位、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事项。自交接之日起,相关事项由承接单位按职责权限办理;对本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职权,此前已依法调整由相关区政府实施的,在功能区管辖范围内,原则上由功能区管委会实施;市直有关单位、相关区政府要强化与对应功能区管委会的协同配合,持续加强相关工作支持,保障职权顺畅实施。本决定实施前,市直有关单位、相关区政府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二、强化指导监督

  市直有关单位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职权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省垂直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省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协助承接单位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需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的事项,要明确工作衔接安排;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要为受委托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其承接能力;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管,及时纠正承接单位存在的问题;要适时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三、严格依法履职

  各功能区管委会和濠江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承接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各承接单位要主动配合市直有关单位做好职权调整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为全市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经验;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决定》(汕府〔2022〕96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决定》(汕府〔2022〕97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决定》(汕府〔2022〕98号)同时废止。前述废止文件中授予各功能区管委会实施、未列入本决定附件对应职权目录的市级行政职权,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停止实施,收归市级对应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衔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施行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附件:1.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pdf

     2.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pdf

     3.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pdf

     4.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濠江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pdf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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