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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专项申报技术审核、立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8-04-04 16:0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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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电办〔2018〕8号

 

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和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电子政务项目专项申报技术审核、立项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子政务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须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发展、

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注重安全”的原则,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电子政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要求;遵循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要求。

2.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软、硬件设施和公共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

3.申报目标明确,项目功能清晰,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切实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同时具有组织实施、管理项目、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的能力。

4.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保密的工作要求。

(二)申报流程

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专项申报与市财政局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相衔接,实现项目的统筹管理与有效整合。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报:申报单位向市电子政务办申报电子政务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文档:

(1)《关于申请对XX单位XX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的函》;

(2)《汕头市电子政务项目申请表》;

(3)《XX单位XX项目建设方案》;

(4)《电子政务项目自查情况登记表》;

(5)项目建设依据(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针对本项目的有关文件依据)。

建设方案按提纲要求进行编写,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背景、需求、内容、目标、意义等,体现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用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案(体现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投资概算、实施计划等。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市电子政务办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不予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市电子政务办不予受理。

2.受理预审:对申报材料完整的项目,市电子政务办当即受理进行预审并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是不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二是基本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的,但前期工作仍不充分的,提出指导意见要求申报单位进一步优化完善;三是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的,通过预审。

3.初步审查:市电子政务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通过预审的项目,从项目的规范性、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及资金概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开展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4.评审: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初审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以下材料:关于申请XX项目XX方案上会评审的函、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方案修改说明及汕头市电子政务项目申请表(若修改后的方案建设内容和建设资金发生变化需提供)等,向市电子政务办申请上会评审,市电子政务办邀请市有关信息化专家组织项目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质询和评审。

5.出具评审意见:市电子政务办根据项目评审会上专家组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对于评审通过不需备案的项目,直接批复评审通过;对评审通过但需备案的项目,市电子政务办根据评审会的意见对申报单位修改后的项目方案再次进行审核,并咨询专家组成员和第三方机构的意见。经审核通过备案的,出具该项目通过备案的批复意见函;对评审不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专家评审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报电子政务办再次组织评审会。

(三)注意事项

1.申报的电子政务项目,若涉及非信息化建设内容的,须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将信息化部分和非信息化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分开计列,其中非信息化建设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政务项目涉及密码管理、保密等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2.专家评审费及第三方咨询机构初审费用由市电子政务办统一申报,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3.经评审通过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评审意见有效期一年,自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申报单位未申请立项的,评审意见自行失效。

二、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报

(一)立项申请。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采取分类管理方式。

1.包含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发改局负责立项审批,有关立项手续按市发改局要求办理,后续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2.上述第1点规定以外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立项审批,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财政局同意列入预算的有关文件;

(2)关于申请对《XX单位XX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函;

(3)《XX单位XX项目建设方案》(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方案)及修改说明;

(4)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项目信息且校验成功的项目统一代码及编码回执。

(二)立项批复。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申报单位不予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市电子政务办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项目没有发生调整的,市电子政务办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批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项目立项情况作为各单位申报财政资金的依据之一,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三)项目变更批复。通过市电子政务办同意立项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拟投资金额(仅限信息化部分金额)超过立项批复的项目概算总额10%的,申报单位应当填写《汕头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变更表》并附上文档清单,按照电子政务项目专项申报办理流程报市电子政务办重新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电子政务项目备案

国家、省计划下达或者国家、省、市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国家、省对立项审批、技术评审有专门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实施情况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相关资金证明、建设依据、技术方案和实施情况等文件;如国家、省对立项审批、技术评审无相关规定的,按《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申报技术审核和立项。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关于贯彻落实<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汕电办通〔2015〕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申请对《XX单位XX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的函

   2.汕头市电子政务项目申请表

   3.XX单位XX项目建设方案

   4.电子政务项目自查情况登记表

   5.关于申请对《XX单位XX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函

   6.汕头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变更表

 

汕头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汕头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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