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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通知
  • 2026-07-01 16:2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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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住建通〔2026〕23号

各区县(含功能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规定,我局牵头修订的《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豁免清单(试行)》(汕住建通〔2024〕15号)不再实施。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6日

  

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

  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是指对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设施。

  一、豁免清单的项目类型

  纳入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项目包括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操作时可结合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判定。

  (一)工业类项目

  1.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生产类项目;

  2.生产或使用重金属类项目;

  3.危险废物处理(置)项目,指对易燃易爆废物、医疗垃圾、放射性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置)的项目。

  (二)仓储类项目

  1.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仓储类项目;

  2.粮食储备等需要防潮防水的仓储类项目;

  3.烟花爆竹仓储类项目。

  (三)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1.涉及传染病的医院等建设项目;

  2.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管道燃气气化站类项目。

  (四)市政公用设施类项目

  1.垃圾中转站、垃圾分类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公厕等可能产生有害下渗物质的环卫设施类项目;

  2.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供排水市政公用设施类项目,以及占地面积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变电站、供(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类项目;

  (五)市政路桥交通类项目

  1.地下连通通道工程;

  2.人行天桥工程;

  3.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

  4.隧道工程(不含两端接线);

  5.市政路桥养护工程;

  6.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公路新(改)建工程;

  7.道路交叉节点改造工程(交叉口改造、跨线桥改造);

  8.交通工程改造项目(仅改造交通设施)。

  (六)水利类项目

  1.河道清淤、清障工程;

  2.堤防、护岸及水库大坝工程;

  3.河口涵洞、水闸、排涝泵站新建或改建、加固工程;

  4.灌区工程;

  5.引调水工程(含输水泵站、输水隧洞、大型渡槽及配套管线等)。

  (七)其他项目

  1.保密项目;

  2.军事设施项目;

  3.临时设施工程;

  4.应急抢险工程;

  5.室内装修或房屋修缮工程(不涉及新建及改造的屋面绿化和雨水管道);

  6.市容项目,包括城市广告、城市家具、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

  7.基站、开关站、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灯光工程、路标、加装电梯及单体建筑改扩建工程等不涉及项目场地排水、地面绿化的单项工程;

  8.气象设施项目;

  9.新建或改建市政管线工程(含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供热等管线工程),排水管线非开挖修复和局部错混接改造项目,地下调蓄池项目;

  10.地下综合管廊类项目;

  11.轨道、铁路工程项目;

  12.港口建设及相关维护性工程;

  13.私人住宅项目(不包含集体建设或连片开发的住宅项目);

  14.不可移动文物、宗教用地、革命遗址、历史文化、历史建筑街区保育活化项目(不包含新建、扩建项目);

  15.项目经过地质勘查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

  16.市政、水利设施的维修、管养项目;

  17.位于可能产生特殊污染的化工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18.机房和管线配套项目(不包含机房和管线新建项目)。

  (八)国家、省、市规定可豁免的其他项目。

  二、适用豁免清单流程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拟适用豁免清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组织论证。论证可由建设单位邀请具备项目咨询、设计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或者由三名以上(包含三名)具有中级工程师以上(包含中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五年以上(包含五年)工程建设领域工作经验的非参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经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后形成的论证意见表(见附件),可作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材料,用于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环节的支撑材料。经过论证同意后,即可认定项目已豁免,论证意见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拟适用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应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节前组织论证。本清单实施前已启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节的既有项目,拟适用豁免清单的,应在本清单实施后30日内组织论证。

  三、其他说明

  1.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需就适当降低海绵城市相关管控要求开展专家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后征求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同意后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作为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环节的支撑材料。

  适用本条开展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的程序、专家组人数及构成等要求,参照本清单“二、适用豁免清单流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专家论证意见表中明确因何种原因降低哪项管控要求,以及经论证确定的具体管控指标数值。

  2.本豁免清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3.本豁免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25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豁免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附件:汕头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豁免论证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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