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体制机制,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2024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试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有效期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评估工作的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试行)》组织开展了有效期即将届满前评估,经评估,该清单需予以修订完善。为此,结合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以及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修订了《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下称《豁免清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适配机构职能调整,契合现行行政管理实际。我市海绵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2024年撤销,《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试行)》部分内容与现行机构职能、管理实际不相适应,不再适用。
(二)解决试行期突出问题、提升清单科学性的现实需要。《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试行)》试行两年以来,在执行中暴露出边界不清、覆盖不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三)落实法规授权、保持政策连续的法定要求。《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豁免清单由市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并动态更新,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到期不修订将出现“法规有要求、执行无依据”的制度空窗。
二、修订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
(三)《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
三、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豁免清单需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在立足国家和行业既有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省内及省外城市豁免清单成果和实践经验,依据《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并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市政路桥交通类、水利类项目做了补充完善。如水利类项目新增了引调水工程(含输水泵站、输水隧洞、大型渡槽及配套管线等)。二是进一步明确论证专家为项目非参建单位,同时明确论证意见表用于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环节的支撑材料。三是针对不在豁免清单内,但确实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标准的项目作了补充说明。四是附件补充了专家论证意见表模板供相关单位参考,明确了豁免论证意见重点需论证的内容及要求。
四、实施期限
本《豁免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25日止。
- 关于印发《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通知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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