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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8-05 17:13
  • 来源:汕头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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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城管局,市救助站,市卫生健康局直属有关单位,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有关民营医疗机构:

      为切实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流浪病人应医尽医、及时救治。根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市卫生健康局等五部门在《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汕市卫〔2020〕161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制定了《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8日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流浪病人应医尽医、及时救治,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治对象是指汕头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

      第三条 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医疗救治原则。

      第四条 市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为市级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按照病人就近接诊原则救助。

      第五条 市中心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艾滋病专科救治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市中心城区精神病患者定点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结核病患者定点医院。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医院为各区县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在辖区内指定一家定点医院负责辖区精神病患者救治。

      第七条 定点医院要制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制度和流程,强化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用药规范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等。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需高额费用检查的,需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方可实施(抢救危重病人时除外)。

      第八条 各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相关医疗记录,一人一档,用于审核备查。

      第九条 各定点医院应指定相关职能科室管理并制定申请陪护照料流程,落实监督工作。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设置陪护照料: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术后患者;

      (三)意识障碍患者;

      (四)精神病患者;

      (五)自杀倾向患者;

      (六)未成年人。

      第十条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需要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应联系120急救指挥中心或直接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市、区县救助站)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将其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救治。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及时联系120急救指挥中心或当地派出所将流浪乞讨病人(疑似精神病人)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在接诊流浪乞讨病人后,应当记录流浪乞讨病人来源,完善交接手续。定点医院于接诊流浪乞讨病人24小时内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市、区县救助站),由救助管理机构(市、区县救助站)派人(公安部门协助)甄别身份,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接诊流浪乞讨病人后,经诊治医师判断病情相对稳定、可口服药物治疗无需收住院治疗或经诊疗无需继续住院治疗的,诊治医师需出具诊断意见或出院小结,由定点医院联系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市、区县救助站)接出医院并提供相应救助。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合并其他疾病急需治疗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综合救治定点医院协助诊治。流浪乞讨病人在院期间治疗无效死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市、区县救助站)负责协调处理后续事项,公安部门协助。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院应做好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的医疗费用记录,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每年两次的结算制度。结算费用包括医疗、陪护及餐饮等费用,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陪护及餐饮按照定额结算。每年度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1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1月底前完成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第十四条 定点医院申请流浪乞讨病人医疗费用结算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流浪乞讨病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身份确认表。

      (二)医疗费用申请表和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三)门诊流浪乞讨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流浪乞讨病人提供长短医嘱以及出院记录或阶段小结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经定点医院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名。

      第十五条 医疗费用按照各级财政拨付原则申报,各级定点医院将申请资料报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后,由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流浪乞讨病人发生医疗费用、陪护费及餐饮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下达定点医院救治费用。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院救治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负责审核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和拨付各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费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的保障,将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列入每年度市级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申请表.docx

      2.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docx

      3.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职能部门转送医疗机构移交表.docx

      4.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机构转送接收机构移交表.docx

      5.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身份确认表.docx

      6.汕头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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