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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现对《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解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问题,保障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命健康权益,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我市自2021年实施试行办法以来,已初步建立起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机制。在总结三年试行经验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评估修订,形成本《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优化流程、明确责任、提升救治效率。
二、制定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医疗救治、救助保障”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机制,实现“应救尽救、应医尽医”。
(二)具体任务:
1.明确救治网络:建立覆盖全市、分级负责的定点医院救治体系
2.规范救治流程:形成从发现、送医、救治到结算的全流程规范化操作
3.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卫生健康、民政、公安、财政、城管五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4.保障经费投入:确保救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救治对象和原则
1.救治对象:汕头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
2.救治原则: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确保及时救治。
(二)建立分级定点救治体系
1.市级综合救治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等4家医院,实行就近接诊。
2.专科救治医院:指定艾滋病、精神病、结核病等专科救治医院。
3.区县级定点医院:各区县人民医院负责辖区救治工作。
(三)规范医疗救治流程
1.送医环节:公安、城管等部门发现需救治人员,应联系120或直接护送至定点医院。
2.身份甄别:医院接诊后24小时内通知救助管理机构进行身份甄别。
3.医疗救治:医院按照医疗规范开展救治工作。
4.出院衔接:病情稳定后,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出并提供相应救助。
(四)完善费用结算机制
1.结算方式: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每年5月和11月集中结算两次
2.费用范围:包括医疗、陪护及餐饮等费用
3.申报程序:医院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惠民措施
1.生命健康优先:确立“先救治后结算”原则,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2.人文关怀:对特殊患者设置陪护制度,体现医疗温度
3.全面保障:覆盖从急症到专科、从医疗到生活照料的全面保障
4.无缝衔接:建立医疗救治与救助管理的有效衔接机制
(二)利企(医疗机构)措施
1.费用保障:财政预算保障救治费用,减轻医院垫资压力
2.流程优化:明确结算流程和周期,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3.风险分担:特殊医疗需求建立审批机制,降低医疗风险
4.政策稳定:5年有效期为医院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环境
六、涉及的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定点医院救治工作,审核拨付医疗费用
民政部门:负责身份甄别、救助衔接和后续安置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送医、身份甄别和死亡人员后续处理
财政部门:将救治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需救治人员时及时送医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注意事项
(一)各定点医院应建立专门工作制度和流程,指定职能部门负责
(二)严格执行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
(三)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确保救治工作顺畅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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