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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政策
  • 2017-06-2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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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户奖励

(一)新成立或迁入并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二)对在龙湖区进行税务登记的新增总部企业,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20万元。

二、经济贡献奖励

(一)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800—1500万元(含8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20%以上(含20%)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10%以上(含10%)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800万元。

(三)对于龙湖区总部企业,上一年度保持一定增长幅度,且对区财政贡献额(财政贡献奖)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依法纳税前5位企业,可按照增长幅度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三、办公用房补贴

(一)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在汕头市新建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建成或购置当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缴入我市的房产税的20%计算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入驻珠港新城并投资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上述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二)对于龙湖区总部企业,属自建办公自用房或购买办公自用房的,在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属租用办公自用房的,按该企业租用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租满一年后按新增纳税数额给予一定比例租金补贴。

四、其他奖励

(一)连续三年以上被认定为汕头市总部企业,且每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每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满三年但迁出汕头市的企业不予奖励。

(二)对引进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总部企业到龙湖区的商业楼宇业主、社会招商机构、行业中介组织或个人(不包括本区干部)进行奖励,按该企业对本区当年财政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 

(三)对注册设立在保税区的总部企业,除享受《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之外,连续2年每一年度形成保税区财力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数不低于600万元的,每2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引用文件:


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最新).doc

汕头市龙湖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优惠办法.doc

汕头保税区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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