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汕头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市场经营主体应通过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http://xsba.miit.gov.cn),向注册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二、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三、对未办理销售备案的经营主体,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通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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