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2019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发展用途)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
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经信局: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19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发展用途)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19〕86号)、《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优化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汕经信〔2018〕76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做好2019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发展用途)相关项目入库及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方式
(一)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已列入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重点支持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园区实施的循环化改造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园区补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企业按照8万元/家、“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按照5万元/家给予直接奖励。
(三)电机能效提升项目。对2017年12月31日前已完工未补助电机能效项目进行补充清算。奖补标准:普通电机改造,140元/千瓦;注塑机改造,400元/千瓦。
以上支持方向项目类别不含垃圾和污水处理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已纳入当地项目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2.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3.申报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重点支持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园区实施的循环化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已获得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资金支持的,必须在项目完工评价或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2)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的申报主体应是获得2017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企业名单可在省工信厅网站查询),已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
(3)电机能效提升项目。必须是2017年12月31日前已完工但未获得补助或未补助完全的电机能效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应提交:申请报告(编制参考大纲见附件4)、园区基本情况表(附件2-1)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项目投资的股东决议和资金筹措证明、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2.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应提交:资金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2)、“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认定证书复印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
3.电机能效提升项目应提交:资金申请书、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省级财政电机能效提升补贴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汕经信函〔2014〕601号)要求的申报材料、第三方现场核查报告。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申报,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及汇总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于2019年3月29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3份,A4纸装订成册加申请报告封面附件1)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2月12日
(联系人:林锡波;电话:88992015,邮箱:stjxjjn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