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服务机构使用和兑现服务券的工作,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服务〔2017〕66 号)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汕经信〔2017〕120 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券使用
(一)领到服务券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认定的服务机构购买服务项目,领券后15天内必须在网上意向下单,否则服务券将被收回。10月30日前必须使用服务券申领总额的70%以上,否则将会列入黑名单,不能享受下一年度服务券支持。
(二)企业与服务机构达成服务意向并签订合同(或协议),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券的金额不超过合同(发票)金额的50%。并上传服务合同(协议)、银行汇款凭证、发票、现场照片、企业评价、成果等佐证材料。对管理咨询、培训、市场服务等服务项目难以提供成果佐证材料的,服务机构应事先将市场服务、培训等计划送承办单位报备。
(三)认定的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服务券服务操作指南使用流程,规范登记、使用、兑现服务券等工作。提供服务内容应以机构申报认定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超出经营范围提供的服务一律不予兑现。服务机构在认定之后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仍以变更前的范围为准。服务机构需要变更服务范围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原认定范围作废,待第二批服务机构认定时重新认定。
(四)领取到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应在服务机构目录内购买服务,但服务合同(协议)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所签订的合同(协议)的期限可以跨年度,但企业不能将服务券作为合同预付款、定金支付给服务机构,使用服务券的付款期限必须在2017年10月30日前。
二、服务券兑现
(一)从2017年8月1日至11月5日,服务机构可以向承办单位汕头市中小微服务中心提交资料申请服务券兑现,遇到节假日顺延。资料包括:合同(协议)、银行汇款凭证、发票、成果等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校对), 现场照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章)、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2)、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见附件3),以上资料一式两份提交(注:对管理咨询、培训、市场服务、创业创新等服务机构在申请兑现时,还需要提供现场照片、与服务机构事先提供培训服务的报备资料进行核对。具体要求见附件1)。
服务机构申报兑现服务券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5日。
(二)承办单位对服务机构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汇总报给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服务机构补充资料或直接与企业对接。
(三)市经信局审核完毕后对符合服务券兑付条件的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和省服务在线平台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经信局将有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将项目计划下达给承办单位,市财政局按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承办单位在资金到达账户10日内支付给服务机构。
(四)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须进行现场核实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服务券使用必须是真实的服务行为,否则企业、服务机构都要为不能兑现服务券的后果承担责任。市经信局将不定期对服务券使用和兑现情况进行抽查,一经发现有虚假合同、虚假交易信息,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律取消涉事服务机构的认定资格和中小微企业的领券资格,今后不得重新认定和重新领取服务券;该机构已登记使用的服务券全部作废,不予兑现,已兑现的要追回相关资金,涉嫌违法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请各区县经信部门认真指导服务机构和企业使用、兑现服务券。服务机构和企业在使用、兑现服务券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咨询市经信局、汕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88992018,邮箱:gdstzxj@163.com,办公地址:汕头市长平路金涛庄东区47幢三楼。
汕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8987123,邮箱:stsmesc@163.com,办公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3号利鸿基大厦A栋21楼。
附件:1.汕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工作指南
2.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申请表
3.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