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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汕头市第14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 2017-06-28 11:24:1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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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税区、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各区县经信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就第14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汕头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
      1.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请按附件2的提纲编写);
      2.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请根据所属行业填报相应的评价表,见附件3至附件7,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见附件8);
      3.附件9所列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三、报送要求:
      1. 各行业的评价表都有各自的格式,请申请单位从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s://www.shantou.gov.cn/jxj/下载本行业空白表格填写,并连同申请报告电子版,刻录成光盘后随纸质文件报送。
    2.企业申报材料请于7月15日前报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直企业直接报)。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对材料审查后(一式两份)于7月20日前提交我局技术科(联系电话:88992016,电子邮箱:gdstjxjjsk@163.com)。
      

    附件下载
    附件:1.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2.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制造业)
         4.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信息服务业)
         5.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物流业)
         6.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流通业)
         7.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建筑业)
         8.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9.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8日
    (市经信局技术科电话:88992016;市财政局外经工贸科电话:8817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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