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高新区和各区(县)经信部门、环保部门: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7〕1 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并全力推动清洁化改造
开展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也是近期中央环保督察组开展环保督察的重点事项。各区(县)经信、环保部门要高度认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将其作为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工作,多措并举全力推动清洁化改造工作,确保全市 183家重点企业在 2017 年底前完成清洁化改造工作任务。
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区(县)经信、环保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进行全面摸查,建立工作台账,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清洁生产审核。对摸查掌握的《通知》183家企业之外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一)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
经清理,《通知》的 183家重点企业已有1家企业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第一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汕市环〔2014〕193号)中列入2014年应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29家企业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汕市环〔2015〕344号)中列入2015年应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81家企业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16年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的通知》(汕市环〔2016〕365号)中列入2016年应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其他72家企业,已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的通知》(汕市环〔2017〕44号)列入2017年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1.对已列入2014、2015、2016年度应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应指导其开展持续清洁生产;对尚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要督促企业抓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按通知要求由各区县环保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验收工作。
2.对已列入2017年第一批应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汕市环〔2017〕44号),各区环保、经信部门要督促企业在一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依据各自的职责,指导、督促企业加大清洁生产审核的力度,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验收。
(二)加大清洁技术推广力度
各区(县)经信、环保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进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75 号)要求,并结合本地区行业实际,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清洁化改造工作,把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推荐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方案,2017 年底前,印染行业力争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
三、建立定期报送制度
各区(县)经信、环保部门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6月25日、9 月 25日前将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化改造进展情况工作台账报送市经信局、市环保局,于12月 25日前将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化改造台账及工作总结报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对工作中碰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送。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将列入政府年度节能、 环保考核内容。
附件:1.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企业名单
2.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7〕1 号)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3日
(联系人:市经信局郑子美,电话:88992015,市环保局许树波,电话:88869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