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经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多层次、全方位满足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我市设立“汕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在企业提供一定抵押的基础上,由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放大倍数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有效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汕头中小微企业发展。为加快推进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实施,现开展汕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2016年第二批企业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的条件要求
申请进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在汕头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且企业主要产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汕头市产业导向、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非淘汰类范围;
(二)企业主营业务突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符合银行业信贷有关规定,满足在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重点支持上规培育企业名录库的企业。
二、企业申报提交的资料要求
申请进列入企业库的企业,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入信贷风险补偿中小微企业库申请表》;
(二)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或者年度财务报表、最近年度纳税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相关事项
(一)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经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进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申报工作,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表》和《汇总表》(纸质文档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于11月25日前报送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对区县(含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经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报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对批准进入企业库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申请企业,自公示期满次日起,进入企业库。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报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公示后进入企业库。
1.列入广东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名单的中小微企业;
2.2015年起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我市“五个100”工程中的中小微企业;
4.排队挂牌或已挂牌的新三板中小微企业;
5.排队挂牌或已挂牌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中小微企业;
6.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培育企业。
(四)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申报单位3年内申请入库的资格。如已获准入企业库将作撤销入库处理并通报。受理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五)自2017年1月起,我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存续期间,以后每一个季度末最后一个星期,作为新增入库企业申报期,各区县经信部门可根据所在辖区企业申请情况,集中向市经信局申报,市经信局不另发通知要求,申报结果审核后统一在市经信网公示。
附件:1、汕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企业库申请表(企业填写)
2、汕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企业库汇总表(区县经信部门汇总填写)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11月9日
(联系科室: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电话/传真:88992021,邮箱:gdstzxj@163.com)
汕头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第二批入库企业申请通知PDF版本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