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头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工信〔2024〕85号)和《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申报指引》(2025年1月13日印发,以下简称《申报指引》),现就组织开展2026年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标准
对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园区)内,经我局推荐上报、首次被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资格性奖励:
(一)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每家给予50万元资格性奖励;
(二)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每家给予100万元资格性奖励。
自《申报指引》印发之日(2025年1月13日)起算,现有或曾经被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通过的不属于“首次”。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合作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园区范围内。
(二)申报单位于2025年1月13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经我局推荐上报,首次被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并提供认定批文等佐证材料。
(三)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作为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四)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同类奖补。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的,填写《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申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的,填写《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批文复印件。
(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五)注册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在合作园区范围内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核对章,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PDF扫描件及可编辑版)一份。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属地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属地初审。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核实企业是否位于合作园区范围内、是否属于首次认定,必要时核查现场及材料原件,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汇总报送。请各单位于2026年9月21日前,将正式推荐文、申报汇总表(附件5)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报送我局(制造业创新科),逾期不再受理。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发动。各单位要摸清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底数,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指导,做到应报尽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严格审核,压实责任。各单位要对申报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禁止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头指挥部负责安排奖补资金。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拒不配合或到期未整改的,按《申报指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头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附件2: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申报指引》的通知.pdf
附件3: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4: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5:2026年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docx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9月10日
(联系科室:制造业创新科,电话:889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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