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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扩大投资)申报指引》的通知
  • 2024-11-01 23:29:2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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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经济发展局,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驻各区(县)工作队: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快推进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开发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对支持企业扩大投资措施进行细化,形成了《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扩大投资)申报指引》。现将该申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1日        

      (联系科室:技改与投资科,电话:88992016,电子邮箱:stgxjjgk@126.com)



    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扩大投资)申报指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快推进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开发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现就支持企业扩大投资措施进行细化,制定本申报指引。

      一、适用范围与奖励标准

      《若干措施》适用范围:若干措施中的“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包含深圳市—汕头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以及各区级共建产业园区。深圳市—汕头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范围包括近期合作园区、中远期规划区(六合围南片、六合围北片、澄饶联围片及岭海莱芜片等)。各区级共建产业园区由深圳驻各区(县)工作队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申报指引所称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扩大投资(以下简称“支持企业扩大投资”),是在《若干措施》适用范围,对注册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对其扩大投资项目给予事后奖励。

      工业企业供地项目对备案时间自2024年起,2024年至2026年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供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按其每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工业企业非供地项目对备案时间自2024年起,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完工投产且通过完工评价,按照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0万元。

      项目只能申请本政策其中一种奖补方式(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或设备投资奖补),不可多头申报。本措施可叠加其他各类相关政策。

      二、申报条件

      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需注册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项目需在2024年及之后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行业类型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工业行业,项目投资应按规定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由属地统计部门出具相关项目已纳入统计证明)。

      (三)工业企业供地项目要求2024年至2026年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供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本政策2025年组织申报对2024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奖补;2026年组织申报对2025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奖补;政策末期清算组织对2026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奖补,并清算以往所有申报项目。若项目在本政策末期清算时未能达到“2024年至2026年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将要求清算退回该项目申报的所有奖励资金。

      工业企业非供地项目要求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完工投产且通过完工评价(完工评价工作指引和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按照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0万元。本政策2025年组织对2024年完工项目进行奖补;2026年组织对2025年完工项目进行奖补;政策末期清算组织对2026年完工项目进行奖补。

      (四)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由属地市监、应急、环保部门出具证明);项目不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形(由属地发改部门出具证明或提供办理节能审查通过材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支持企业扩大投资项目入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承诺书,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领域政策规定。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承诺书。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支持企业扩大投资申请报告(附件3)。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项目实施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六)投资项目代码回执。

      (七)项目按规定申报工业投资统计相关材料。

      (八)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设备投资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清单、设备投资清单、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转固凭证等)。涉及固定资产总投资和设备购置额的数据均为不含税的数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成本。

      (九)与所申报项目相关合规的用地和规划选址文件(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若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项目建设租赁厂房的,提供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

      (十)申报项目按规定需要进行环评、节能审查、安评及安全生产验收、施工许可等必要审批(审查)手续,需提供相关的完备手续(无需相关手续的项目需企业做出说明)。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相关竣工验收文件等)。

      上述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公章(含骑缝章)。申请材料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有效、规范,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字样。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头指挥部负责安排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奖补资金。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三)各属地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确认、推荐报送项目。

      (四)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独立的会计核算准则,专款专用,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五、其他

      (一)本指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二)具体申报事项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本申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支持企业扩大投资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指引.doc

      附件2:支持企业扩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xls

      附件3:支持企业扩大投资项目入库申请报告.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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