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汕头市扶持工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第2条“新进入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的投资企业,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按时投产的,第一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100%给予奖励;自其投产年度起五年内,首年按缴入汕头市本级、区(县)级库的税额50%给予扶持,之后每年按缴入税额环比增量的80%给予扶持”的规定,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受理部门
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企业:市财政局科室,联系电话:
澄海区
潮阳区财政局外经金融工贸科,联系电话:88710094。
潮南区
二、申报条件
1、凡纳入我市“五个100”工程,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政策,注册地在汕头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工业骨干企业和我市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自2013年7月1日起,凡新进入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的投资企业,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按时投产的,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三、提供资料
1、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2、税务部门的土地使用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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