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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 2021-11-04 21:45:13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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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一步规范我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提高金融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对《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汕经信〔2018〕2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有关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

      我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设立运行良好,超额完成放大10倍的目标任务,有效地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受到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好评。

      近年来,由于金融经济政策出现很多积极变化,现行《管理办法》的部门名称、银行利率、报备方式、考核机制等内容须进行修改以适应新形势。6月16日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征询了相关单位意见,同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请局法规与财审科进行合规性内审,再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最终形成《关于修改<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工信〔2021〕255号,以下简称《修改办》),并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修改政策依据

      根据《公文转办通知》(汕府办综转〔2020〕1-480号)有关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以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变化。

      三、修改内容解读

      (一)部门名称修改。《管理办法》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其简称修正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其简称修正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解读: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

      (二)专业名称修改。《管理办法》中“贷款基准利率”修正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 LPR)”。

      解读:由于利率市场化的原因,《管理办法》中的“基准利率”已不再使用,根据央行的规定,改为使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 LPR)”,以适应现行的利率环境。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本项贷款申请的审批情况,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完成相关事项办理手续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贷款。

      合作金融机构应将需要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已发贷款报备函在每月10日前集中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报备函进行确认批复,将符合条件的贷款纳入信贷风险资金补偿范围。

      解读:原条款内容发放贷款报批流程约定不明确,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该条款修改为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后再报备,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纳入风险补偿,对原条款在报备方式不清晰的表述予以修改,进一步提高贷款效率。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订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平均贷款发放额度低于该机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协议额度的4倍的,可取消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资格。

      解读:原条款合作2年后年平均贷款发放额度低于4倍的可取消合作金融机构资格的考核标准较低。为提高考核标准促进商业银行的放贷规模,将考核标准修改提高到合作一年后贷款投放量低于4倍的,可取消合作资格,更加符合操作实际,更能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力度,进一步缓解企业的融资难题。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订为: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度放款量考核资金分配管理,排名靠前的商业银行可获得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存放的资格,资格名额不超过两个。

      1.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贷款累计总额须达到该机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协议额度的4倍以上。

      2.资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可根据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贷款累计总额调整该机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存放额度。

      3.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原则上三年一签,如金融机构当年完成业绩考评不合格,经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后,取消合作资格,资格增补方式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

      解读:明确信贷风险补偿资本金的存放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加大放贷的积极性。

      《管理办法》除以上内容修改外,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四、征求意见情况

      6月16日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形成《关于汕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内容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市金融局、人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银保监分局、中国银行汕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广发银行汕头分行以及粤财普惠金融(汕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7单位意见,7个单位均无意见。6月28日,我局就征求意见稿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满未收到不同意见。9月6日经局法规与财审科审核通过,并与9月15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9月29日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并已按程序印发实施。

      五、实施期限

      本《修改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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