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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 2021-11-25 17:57:42
  •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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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及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2021年3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以下简称《制造业投资十条》),明确省财政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对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奖励。为落实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加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前期《制造业投资十条》政策研究起草阶段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组织部分地市工信和财政以及省有关部门座谈,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合现行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政策,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

      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等。        

      三、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支持对象

      (一)企业技术改造设备事后奖励申报单位及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的支持。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

      5.珠三角地区(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下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7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下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400万元。

      6.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7.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技术改造设备事前奖励主要支持在规定时间内完工的2019年度已获支持的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项目。    

      四、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奖补标准

      (一)设备事后奖励方式。对珠三角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原则上按地区奖补比例上限予以支持,地区内奖补比例保持一致,具体奖励比例根据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

      (二)设备事前奖励方式。2019年度已获支持的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实际设备购置总额核算奖励金总额,项目最终所获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按原计划设备购置总额核算的奖励额度。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和审核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和标准等。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入库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工作。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主体责任,对项目评审结果负责,不得将项目审批再次委托到县级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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