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4〕2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汕府〔2013〕83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工业园区扩能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汕经信〔2014〕1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汕头市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市经信局牵头制订了《汕头市产业园区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近期印发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
根据《考核办法》,我市产业园区考核的对象为各区(管委会)中属市级以上的产业园区,包括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濠江片区、保税片区、海门片区(含潮阳产业集聚地)、潮南印染处理中心(含潮南产业集聚地)、澄海产业集聚地;金平工业园区、龙湖工业园区。考核工作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城规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派出考核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园区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等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园区,市政府在公布考核结果时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 考核为不达标等次的园区,市政府在公布考核结果时,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排名最后的园区,实行“黄牌警告”,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园区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考核等次作为下年度安排相关扶持资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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