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驻各区(县)工作队: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快推进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开发建设,按照《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汕工信〔2024〕8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扩大投资)申报指引》(汕工信函〔2024〕497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引》”)等相关要求,现就组织评审遴选2024年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扩大投资)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奖励标准
支持企业扩大投资适用《若干措施》范围,对注册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在合作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对其扩大投资的供地项目、非供地项目给予事后奖励。
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适用范围:包含深圳市—汕头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以及各区级共建产业园区。深圳市—汕头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范围包括近期合作园区、中远期规划区(六合围南片、六合围北片、澄饶联围片及岭海莱芜片等)。各区级共建产业园区由深圳驻各区(县)工作队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一)工业企业供地项目:备案时间在2024年期间,项目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5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核定范围按照统计部门适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情况一览表”设定,相关资产说明如下。
(1)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新增的固投(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包括厂房等土建工程费、设备投资,配套建设费用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成本。
(2)投资强度核算。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除以项目用地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项目完工日期需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二)工业企业非供地项目:备案时间在2024年期间,项目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5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0万元。
项目完工日期需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项目只能申请以上其中一种奖补方式,不可两头申报。本措施可叠加其他各类相关政策。
二、申报条件
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需注册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项目需在2024年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行业类型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工业行业,项目投资应按规定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由属地统计部门出具相关项目已纳入统计证明)。
(三)工业企业供地项目要求项目备案时间在2024年期间,项目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5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
(四)工业企业非供地项目要求项目备案时间在2024年期间,项目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5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五)项目单位自2022年来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由属地市监、应急、环保部门出具证明);项目不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形(由属地发改部门出具证明或提供办理节能审查通过材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支持企业扩大投资项目入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承诺书,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领域政策规定。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承诺书。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支持企业扩大投资申请报告(附件3)。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项目实施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六)投资项目代码回执。
(七)项目按规定申报工业投资统计相关材料。
(八)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设备投资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清单、设备投资清单、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转固凭证等)。涉及固定资产总投资和设备购置额的奖补基数,数据均为不含税的数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成本。
(九)具备与所申报项目相关合规的用地和规划选址文件(以下复印件提供其中一项即可:(1)若项目建设租赁厂房的,提供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2)若项目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3)若项目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提供复印件)。
(十)申报项目按规定需要进行环评、节能审查、安评及安全生产验收、施工许可等必要审批(审查)手续,需提供相关的完备手续(无需相关手续的项目需企业做出说明)。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相关竣工验收文件等)。
上述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公章(含骑缝章)。申请材料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有效、规范,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字样。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若干措施》、《申报指引》及组织申报通知要求,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并于8月19日前将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申报书等连同推荐文、项目汇总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我局。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21日
(联系科室:技改与投资科,电话:88992016,邮箱:stgxjjgk@126.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头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