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我委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给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现通告如下:
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1.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专用对讲机频率、230MHZ频段数传)。
2.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3.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4.对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处理。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条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收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7.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定期检查。
8.研制、生产、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9.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
10.无线电行政执法的司法衔接工作。
11.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的评估意见。
12.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工程选址的评估意见。
13.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评估意见。
14.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15.无线电有害干扰投诉处理。
16.制定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保护措施。
二、承接单位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梅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汕尾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阳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湛江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交接日期
2018年3月8日起,由承接单位负责实施上述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对3月8日之前我委已受理或已接受申请但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业务仍由我委办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