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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检查(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 2021-08-24 18:40:0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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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加强无线电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2021年广东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工信无监函〔2021〕4号)的工作部署,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2021年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通〔2021〕25号)的通知要求,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联合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1年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检查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

      在汕头市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市场主体。

      二、检查比例或数量:

      计划抽取20家。

      三、抽取方式:

      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以在汕头市注册的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市场主体名录为基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应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20家,形成检查对象名单;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执法检查人员名录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检查时随机抽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四、检查内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检查内容:

      1、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型号核准情况。

      2、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内容: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五、检查类型:

      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

      六、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七、检查时间:

      2021年8月30日至10月20日。

      八、工作要求

      1、本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抽查属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规范开展监管工作,科学实施抽查,并做好抽查结果公示。

      2、严格依法行政,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要遵守行政检查工作流程,规范填写执法文书,执法检查过程中做好普法宣传,检查结果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通知》(粤司函〔2019〕677号)的要求及时填写执法公示信息。

      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经检查发现有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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