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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残联〔2020〕12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根据我市清理相关证明事项需要,市残联、市财政局按程序对《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汕残联〔2017〕16号,以下简称《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意见》中涉及“疾病诊断证明”的表述修订为“疾病诊断结果”。
二、《意见》第四项“申请和核拨”中第4点中“或经济困难证明”删掉。
三、《意见》第四项“申请和核拨”中第4点中“申请人填写《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申请表》,经所在村(居)委会或街道(镇)残联初审,区县残联在接到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上报市残联(资料可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市残联系统直属单位在读在训人员,可由其机构初审后直接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办理救助款划拨手续(专项资金未到位等特殊情况除外)。”修订为“申请人填写《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申请表》,带齐申请资料,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市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办理救助款划拨手续(专项资金未到位等特殊情况除外)。”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0日
- 关于修订《汕头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等3个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解读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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