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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市政府下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设定证明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9〕14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传〔2019〕42号)精神,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规定进行全面清理。
二、修订依据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汕府〔2019〕3号)。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传〔2019〕42号)。
三、基本过程
2019年市政府下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设定证明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9〕14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传〔2019〕42号),部署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规定及兜底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牵头部门和各清理责任单位积极开展清理工作,并严格按清理标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规定及兜底规定进行全面清理。
市残联联合相关部门按《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程序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汕头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汕头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实施意见》《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联合下发通知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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