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人社发〔2019〕2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6〕52号)文件精神,现就文件中涉及僵尸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的认定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僵尸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对仍存在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并恢复生产(提供产值、纳税证明)
(二)对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明显改善的企业(提供重组或注资原件)。
(三)对具产业价值或前景的企业,以当前推动优质资产或主营业务上市为契机,直接纳入上市资产范围,或委托给具备相关产业背景和能力的国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提供产权转移文件)。
(四)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前景但因多种原因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实施员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或通过实施创新驱动、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业务,开拓新市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有关要求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是落实中央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具体行动,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工作的开展,把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三、《关于做好2018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函〔2019〕303号)所规定的稳岗补贴中涉及僵尸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的认定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2019年9月20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涉及认定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