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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的通知
  • 2019-06-24 15:4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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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9〕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已经2019年6月3日市委常委会、第十四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

为充分调动“三旧”改造各利益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开展,根据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三旧”改造中,市直接办理出让和补交地价款“三旧”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及项目实用地面积计算后,按40%的比例拨给所在辖区。

本条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三旧”改造中涉及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组织实施的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即具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征收、收回或收购后纳入土地储备,再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的,原土地权利人可参与土地出让纯收益分配。

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收储方式储备的国有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按60%的比例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含地上上盖物及设备设施搬迁补偿)。

在旧村庄改造中,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按60%的比例用于补偿原村集体(含地上上盖物及设备设施搬迁补偿),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本条所称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及土地收储成本后的实际收益。

三、每年分别从金平、龙湖区“三旧”改造市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按3%比例提取“三旧”改造工作经费拨给宗地所在辖区;按0.5%比例提取“三旧”改造工作经费拨给市“三旧”办,具体从市自然资源局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中统筹安排。

本条所称市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土地收储成本及原土地权利人应分配收益后的实际收益。

四、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行政辖区,其他区县参照执行。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汕头市“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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