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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解读
  • 2019-06-24 15:5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 【字体: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订汕头市“三旧”改造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汕府办通〔2018〕3号)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省、市有关“三旧”改造规定,起草了该分配规定征求意见稿,经多次征求金平区、龙湖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市财政局、国资委、法制局等单位意见,形成《汕头市“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以下简称《分配规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6次常务会、2019年6月3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一、《分配规定》的起草背景

为促进政府主导的“三旧”改造工作的开展,市政府办公室分别于2011年、2016年出台了《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试行)》(汕府办〔2011〕47号)和《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6〕66号)。近年来,随着省、市“三旧”改造政策的调整和有关税费的变化,汕府办〔2011〕47号、〔2016〕66号文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充分调动“三旧”改造各利益体的积极性,保障政府、集体、原土地使用权人共享“三旧”政策红利,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对“三旧”改造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收回、收购和集体土地征收后公开出让的土地收益补偿办法进行研究,在汕府办〔2011〕47号、〔2016〕66号文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和指标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新的《分配规定》。

二、关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和“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口径说明

(一)“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是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市、区两级财政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的核算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时金平区、龙湖区执行标准为90元/平方米。

(二)“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政府与原土地权利人就“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核算口径。根据国家、省关于土地出让纯收益有关规定,明确按政府从“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中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及土地收储成本后的实际收益来核算“土地出让纯收益”。

三、《分配规定》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有五条条款,主要包括:

(一)与所在辖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问题。根据目前中心城区市、区两级财政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原则,且考虑到“三旧”改造移交政府公益性用地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由市级政府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资金需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实际情况,延续汕府办〔2011〕47号、〔2016〕66号文相关规定,在第一条明确:“三旧”改造中,市直接办理出让和补交地价款“三旧”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及项目实用地面积计算后,按40%的比例拨给所在辖区。

(二)与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3号)中关于“三旧”改造可以返还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给原土地权利人的规定,在第二条明确:“三旧”改造中涉及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组织实施的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即具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征收、收回或收购后纳入土地储备,再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的,原土地权利人可参与土地出让纯收益分配。

拟定具体分配比例主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从有利于充分调动各利益体的积极性和能够更好地推动政府主导的“三旧”改造工作角度出发;二是《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关于对政府主导的“三旧”改造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返还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出让纯收益的规定,统一土地出让纯收益分配比例为60%;三是为避免原土地权利人对上盖物的补偿产生歧义,故在原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中注明已包含对上盖物和设备设施搬迁补偿。

(三)工作经费计提问题。金平、龙湖区在“三旧”改造中不但承担解决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涉及的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和基层维稳工作,还承担了项目落地后续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为调动各方积极性,在汕府办〔2011〕47号、〔2016〕66号文的基础上,在第三条明确:每年分别从金平、龙湖区“三旧”改造市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按3%比例提取“三旧”改造工作经费拨给宗地所在辖区;鉴于市“三旧”办已独立设置于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大量日常工作,故新增从实际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按0.5%比例提取“三旧”改造工作经费拨给市“三旧”办的规定,具体从市自然资源局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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