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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5-03-10 10:0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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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市财金服〔2025〕2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扩大政策惠及面。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财政局

  2025年3月3日


  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有关工作要求,为缓解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难问题,综合前期实施的“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通过政府部门、合作银行机构、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开展“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以下称“政银保”项目)。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及风险补偿机制、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为目标,开展“政银保”项目。通过明确对象范围、专项补贴标准、整合政策资源、加强风险防控,提高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为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机构职责和分工

  (一)由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运营管理方建立“政银保”项目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政银保”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工作,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运营管理方。

  (二)市财政局:作为项目资金主管单位,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作为“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运营管理方;协调市有关部门对贷款违约企业的追索及赔付工作;跟进、督促各金融机构项目办理进度;组织开展宣传工作;负责做好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合作银行机构:负责对“政银保”项目贷款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审核办理“政银保”项目的企业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机构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严格控制“政银保”贷款授信风险,确保资金用途,严控资金挪用。开展对贷款违约企业追索及赔付工作。

  (四)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开展“政银保”项目保险业务及评估,定期向运营管理方提交已开具的保险/担保资料。发生贷款逾期时,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赔付机制进行赔付并及时向运营管理方报送相关理赔材料。与银行机构共同开展对贷款违约企业追索及赔付工作。

  (五)运营管理方负责为“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设立专户专账核算,运营管理方应负起资金代管责任,包括专项资金的接收、日常管理、保费/担保费补贴的审核拨付、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与资金安全,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对机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一)“政银保”项目所需资金从市政府2021年批准设立的“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后期专项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调整,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费/担保费补贴资金视实际使用情况统筹安排。

  (二)“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运营管理方,由市财政局每年按“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的0.5%以内按实安排运营管理方所需工作经费。

  (三)“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账户由运营管理方在合作银行机构开设专户存放,按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原则封闭运行。

  (四)运营管理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每季度产生利息及时上交市财政,不得挪用专户资金,如发现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取消其资格并依法追责。项目结束应按规定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决算,并将结余专户资金及利息全额足额上交市财政。运营管理方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运行、账户余额相关情况,保障资金安全。

  (五)“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支用、垫付;专户不得提取或者存放现金。

  四、支持对象及贷款用途

  (一)“政银保”主要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小微企业定义需符合工信部门发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三农”主体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范围认定。

  3.在汕头市内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依法纳税(因营业执照升级的需提供佐证材料)。

  4.符合银行、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相关授信和承保条件要求,信用良好。

  (二)贷款用途要求:应当用于自身生产经营、归还汕头市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无还本续贷,不得用于消费、委托贷款、并购贷款、购买有价证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信贷政策禁止进入的领域和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五、贷款额度、成本、期限、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同一借款主体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机构贷款允许享受“政银保”项目的额度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100万元;小微企业、“三农”主体800万元。

  (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可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浮不超过LPR的1.5倍。

  (三)保险/担保费率。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6%,融资担保年度综合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

  (四)贷款期限。与保险机构合作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还款方式。可以采取逐月或按季付息、分期偿还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或本金随借随还的方式进行操作,具体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主体商定。

  六、保险费/担保费补贴

  (一)保险费补贴。对首次申请“政银保”项目的借款主体根据保单保费金额给予50%补贴,对非首次申请项目的给予25%补贴,借款主体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本方案实施前,已申请项目的借款主体享受补贴超过10万元的无需退回)

  1.保险期限1年的:

  首次申请保费补贴金额=贷款本金*保险费率(1年期)*50%;

  非首次申请保费补贴金额=贷款本金*保险费率(1年期)*25%。

  2.保险期限不足1年的:

  首次申请保费补贴金额=贷款本金×保单月份÷12×保险费率(1年期)*50%;

  非首次申请保费补贴金额=贷款本金×保单月份÷12×保险费率(1年期)*25%。

  (二)担保费补贴。对首次申请的借款主体根据担保费金额给予80%补贴,对非首次申请项目的给予40%补贴,借款主体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本实施方案实施前,已申请项目的借款主体享受补贴超过10万元的无需退回)

  1.担保期限1年(含)以上的:

  首次申请担保费补贴金额=贷款本金×融资担保年度综合费率(1年期)*80%;

  非首次申请担保费补贴金额=贷款本金×融资担保年度综合费率(1年期)*40%。

  2.担保期限不足1年的:

  申请担保费补贴金额=贷款本金×担保合同天数÷365×融资担保年度综合费率(1年期)*80%;

  非首次担保费补贴金额=贷款本金×担保合同天数÷365×融资担保年度综合费率(1年期)*40%。

  (上述“首次”指首次在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补贴;“累计享受补贴总额”指包括已申请过的保险费补贴和担保费补贴)

  (三)申请流程。在办理“政银保”业务时,保险/担保费由借款主体一次性交清,再由保险(融资担保)机构每季度向专项资金申请保费补贴。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归集每季度保险费/担保费情况,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政银保”运营管理方申请保险费/担保费补贴,经核查公示后拨付至保险(融资担保)机构,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将收到的保险费/担保费补贴对应返还给借款主体。

  (四)提前结清。合作银行机构应及时跟进“政银保”贷款状态,当借款主体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取消贷款额度时,需及时通知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及第三方运营管理方,并及时启动退保流程,向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解除保险/担保合同。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约定的退保系数退还对应保费,并保障相应的补贴资金退回运营管理方。

  七、业务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或合作银行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会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等),在收齐企业申报资料后,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机构将共同启动贷款审核。

  (二)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会同合作银行机构开展尽调,双方就贷款金额、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内容的具体贷款方案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与合作银行机构约定的担保方式为贷款提供担保,同时银行发放贷款。

  (三)合作银行机构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完成放款手续后,应于当月归集放款资料,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融资担保协议等资料复印件报运营管理方备存。

  (四)运营管理方、合作银行机构及保险(融资担保)机构三方建立协调机制,商议有异议的项目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必要时提交市财政局。

  八、风险共担及赔付机制

  (一)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贷款,贷款发生的本金逾期违约由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机构双方约定承担。

  (二)与保险机构合作的贷款,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发生的本金的逾期违约由政府、合作保险机构、合作银行机构三方约定承担。

  1.赔付分担。

  (1)银行与保险机构按20%:8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当借款主体欠息连续达两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可向合作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合作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索赔申请且理赔资料齐全后启动理赔流程并向银行进行赔付。(以下“年度”均指自然年,“保费”均指“政银保”项目产生的保费)。

  保险机构年度赔付总额以当年实收保费的180%为限。同一年度内,保险机构对银行的赔偿限额为银行在该保险机构的年度实收保费的180%,各银行在该保险机构的赔偿限额互不影响。贷款逾期时间与贷款起保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保险机构以贷款起保年度计算赔付上限;贷款逾期时间与该贷款起保时间在同一年度的,保险机构以贷款起保的上一年度计算赔付上限;合作“政银保”项目未满一年的保险机构,按合作当年度截至理赔上一月份的保单实收保费的180%计算赔付上限。

  (2)当保险机构的赔偿金额达到年度实收保费的180%上限时,保险机构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由银行机构真实、准确地向运营管理方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剩余逾期本金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按照80%:20%进行风险共担。

  2.预警和叫停机制。

  当项目贷款逾期率超过4%时,合作银行机构将向运营管理方、合作保险机构发出预警告知;当整个项目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本年度所有合作机构的“政银保”项目终止办理。

  当发生银行在保险机构的赔偿额度达到上述第1点所述赔付金额上限时,该银行与相应保险机构双方之间的本年度“政银保”项目终止办理。

  3.追偿机制。

  银行负责按有关协议依法追索欠款,保险机构需积极配合,追索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银行、保险、政府(运营管理方)三方承担风险比例返还至三方账户。如需诉讼追讨,则由银行、保险机构分别负责诉讼追讨各自损失部分,运营管理方可委托银行诉讼追讨。“政银保”项目终止办理后发生的贷款本金逾期,各方仍按上述约定方式分担。

  4.风险补偿资金调整。

  (1)每年每家银行可享受政府共担的风险补偿额度最高以其放款当年发放贷款金额的10%为限,且不超过各合作银行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内余额。

  (2)风险补偿资金根据合作银行机构每季度的存量贷款笔数和余额按比例分配至各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存量贷款指通过保险保单增信模式下放款的存量贷款):

  各合作银行机构的项目分配系数=上季度末该银行存量贷款余额/总存量贷款余额*50%+该银行存量贷款笔数/总存量贷款总笔数*50%;

  各合作银行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留存金额=风险补偿资金池总额(不扣除已从该资金池赔付金额)*该银行的项目分配系数-已赔付该银行风险补偿金额。

  九、合作金融机构条件

  (一)合作银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汕头市内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依法纳税的银行机构。

  2.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3.近3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原则上不高于5%。

  (二)合作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汕头市内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依法纳税的保险机构。

  2.具备良好的小微企业合作基础,小微企业保险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具有服务小微企业的人员及网点优势。

  3.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具有独立风控团队并至少有5年以上的风控工作经验;具备二年以上运营贷款保证保险及服务政府项目经验。

  (三)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汕头市内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依法纳税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主体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3.近3年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直接融资代偿率原则上不高于5%;

  4.《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金融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将组织由金融机构与运营管理方签订三方协议,认定为合作金融机构。此前已签订协议的金融机构默认为合作金融机构,无需重新申请。

  十、附则

  (一)各合作银行机构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对“政银保”项目的宣传推广。同时要加强对借款主体资信审查,确保符合条件,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市财政局组织追缴已补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本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5年度发生符合“政银保”项目的贷款可按本实施方案申请享受政策;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后,专项资金风险补偿仍可追溯至项目实施期间放款的“政银保”业务。

  (四)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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