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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 2025-03-10 10:0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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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相关政策要求,2021年以来我市实施“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充分发挥政府风险补偿作用和保险/担保机构的增信功能。《关于印发“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金〔2024〕1号)、《关于印发“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金〔2024〕2号)于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政银保”“政银担”项目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作用,为我市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缓解融资难题,共支持1340家企业获得融资34亿元。为中央、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发挥政府+银行+保险/担保金融服务体系作用,市财政局将原“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合并为“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政银保”项目)并继续实施,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题,推动金融助力“百千万工程”。

  二、政策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

  订)》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第二十二条“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四、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中小微企业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六、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担保和增信功能,遴选一批保险公司和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服务。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对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资金按一定比例补贴保险费用,对产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保险公司、银行和资金按比例共同分担。”

  (三)《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二、减轻间接融资对抵押的过渡依赖,疏通中小企业融资堵点”中“(七)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制度。加强‘政银保’‘政银担’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金发〔2024〕32号)中“四、强化政策保障,加强组织实施”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政府、银行、保险/担保三方合作。银行机构充分发挥其资金优势,按照信贷政策的标准和要求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其资信优势、风控优势,挖掘优质小微企业,为企业融资提供风险保障。政府为企业提供保费/担保费补贴;三方紧密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政银保”贷款额度及补贴比例。同一借款主体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机构贷款允许享受“政银保”项目的额度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100万元;小微企业、“三农”主体800万元。银行贷款利率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浮不超过LPR的1.5倍,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6%,融资担保年度综合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对首次申请保费补贴的借款主体根据保费金额给予50%补贴,对非首次申请的给予25%补贴;对首次申请担保费的借款主体根据担保费金额给予80%补贴,对非首次申请的给予40%补贴。“政银保”借款主体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首次”指首次在保险或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补贴;“累计享受补贴总额”指包括已申请过的保险费补贴和担保费补贴。

  (三)“政银保”业务流程。“政银保”主要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会同合作银行完成企业尽职调查并分别独立审核。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与合作银行机构约定的担保方式为贷款提供担保,同时银行发放贷款。保险(融资担保)机构每季度归集贷款信息并申请的补贴,并将收到的保费/担保费补贴对应返还给借款人。

  (四)风险共担及赔付机制。与保险机构合作的贷款,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发生的本金的逾期违约由政府、合作保险机构、合作银行机构三方约定承担。当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可向合作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和银行按照80%:20%进行风险共担。当保险机构达到赔付上限后,由政府(专项资金)和银行按照80%:20%进行风险共担。当保险机构与某一银行达到赔付上限时,保险机构与相应银行双方之间的本年度“政银保”项目终止办理。

  四、有效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5年度发生符合“政银保”项目的贷款均可按本实施方案申请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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