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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水〔2021〕13号
各区县水务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财政局、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继续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536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制定了《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反映。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doc
汕头市水务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8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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