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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解读
  • 2021-10-11 16:4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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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按照文件规定,该文件将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结合近两年来的节水工作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须对《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重新修订,形成《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现将文件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中“(二)基本原则 ......依据定额开展用水计划管理,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修改为“(二)基本原则 ......依据定额开展用水计划管理,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工作内容中“(一)实施范围 汕头市中心城区纳入节水行政管理部门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用水)要全面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修改为“(一)实施范围 汕头市中心城区纳入节水行政管理部门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用水)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要全面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理由:该阶段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的主要执行主体为学校,学校作为节水型单位的用水大户,需实行该项制度,作为用水表率。

  二、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局会市财政局、发改局初拟《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初稿)》,向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回23份意见建议,均无不同意见。

  三、《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修订完善后,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9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水务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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