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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的通知
  • 2023-05-23 10:5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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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办〔2023〕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已经第十五届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汕头市“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视察汕头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产业强市”的工作部署,加快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格局,实施“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制订本计划(以下简称《倍增培育计划》)。

  一、目标任务

  (一)企业规模效益大幅提升。试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增长一倍以上。未来五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企业10家以上、营业收入超50亿元企业50家以上、营业收入超10亿企业100家以上。

  (二)产业结构层级高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优化提升。未来五年,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5%以上;新能源产业产值超2000亿元、新材料产业产值超1000亿元、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产值超1000亿元,纺织服装产业产值超2000亿元、玩具创意产业产值超500亿元,大健康产业产值超500亿元。

  二、主要措施

  试点期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0+N”企业倍增计划,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资扩产、新上项目、并购重组等途径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其中,“200”:按制造业企业产值(或营业收入)规模,以企业自愿为原则,按照“选好选优、培优培强”选取200家企业为试点,辅以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得分结果确定。“N”:为名誉试点企业,从已上市或已挂牌“新三板”及上市后备企业中选择,国家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以及总投资超5亿元的重点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当年可直接纳入,原则上不超过50家。建立要素保障、重点支撑、达标奖励等扶持机制,通过3-5年的培育,实现倍增目标(现有企业以2022年度数据为基础,新投资项目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础,在约定年限内实现产值或营业收入至少翻一倍)。

  “倍增培育计划”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企业倍增成效,每年年初组织对试点企业上年运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实现年度试点目标的企业保留试点资格,对连续两年未实现年度试点目标的企业,实行动态调整。

  (一)要素保障

  1.保障企业增资扩产用地空间。试点企业现有用地年产值(或营业收入)超500万元/亩,有新增用地需求且新增项目投资强度超500万元/亩的,由市统筹每年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一定比例予以安排解决,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且不低于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及该宗土地取得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保障企业能耗指标。对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指标,在全市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切实给予调配保障,支持将符合国家“六大领域”“四个条件”的项目列入国家能耗单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3.保障企业排放指标。主动提前介入试点企业项目环评工作。指导优化项目选址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于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建设项目的环评编制内容、降低环评等级等环评改革措施。根据需要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的项目情况,在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减排要求基础上,落实相关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保障企业电力供应。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满足自身用电需求;培育市场化需求响应资源,推动企业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市场,尽力避免启动有序用电;滚动优化有序用电方案,切实保障试点企业用电需求,坚决避免拉闸限电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头供电局)

  5.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推荐试点企业纳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推动“三新两特一大”产业集群列入国家“补贷保”联动试点。将有意愿的试点企业纳入我市上市企业培育库。强化政银企对接服务,引导协调辖内金融机构重点保障试点企业融资需求,提升服务效率,加快审批流程。支持试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证券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不超过0.5%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每年给予不少于3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人行汕头中支、汕头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重大项目投资支持。对试点企业试点期间在我市新动工并投产,投资强度超500万元/亩的制造业投资项目建设予以奖励。其中,有新增用地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的(含购置标准厂房项目),在其正式投产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无新增用地的零用地项目投资(含提高现有厂区容积率、租赁标准厂房、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等)1亿元以上的,在其正式投产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已享受“一事一议”扶持的项目除外。试点企业试点期间,在发改、科技、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申报各级扶持资金项目,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重点支撑

  7.试行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机制。建立试点企业在试点期内,入驻我市且已签订投资协议、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工业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等敏感项目除外),推行“拿地即开工”制度。

  各区、功能区引进涉及试点企业项目的,试点企业可提出项目“拿地即开工”申请。即在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及出让公告公示期间,由产业主管部门指导试点企业,根据项目拟选址用地规划条件和红线图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已委托审图机构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次进行预审,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预审合格意见。试点企业竞得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根据已出具的预审合格意见,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事项,确保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8.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改制。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总部在我市的试点企业,对其兼并重组过程中并购产生的资产评估费、审计费、法律咨询费、券商服务费等“三费一券”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支持兼并重组主体方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达标奖励

  9.实现倍增目标奖励。对试点期内实现年度倍增目标的试点企业,且当年在本市纳统的产值(或营业收入,如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同时纳入试点,其数据不重复计算)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荣誉奖励。对实现年度倍增目标的试点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将实现年度倍增目标且产值(或营业收入)超10亿元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作为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推荐对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

  本《倍增培育计划》试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其他政策扶持条件的,可以叠加享受,具体按照配套实施细则执行。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倍增培育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分管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的领导任副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各功能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倍增培育计划”及“三新两特一大”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全局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倍增培育计划”日常工作。

  (二)推进市区联动

  本《倍增培育计划》正式出台后,各涉及需企业申报类型的具体措施第一责任单位,须于2个月内牵头其他责任单位制定出台相应实施细则。支持各功能区、各区(县)参照市的做法出台实施当地“倍增培育计划”,鼓励其根据各自经济总量、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划,参考市级政策配置扶持资源和制定资助标准。

  (三)加强督查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工作进展和协调重点问题。在政企“直通车”平台设立“倍增培育计划”专栏,定期协调解决试点企业诉求。

 

  附件:汕头市“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事项任务分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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