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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202 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6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营商环境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汕头市信息化建设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一次修正,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次修正)
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四、《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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