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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 2021-12-29 15:2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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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营商环境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以及综合近年来国家和省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新要求,市政府出台《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发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废止《汕头市信息化建设规定》

  《汕头市信息化建设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且已被《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涵盖。因此,予以废止。

  (二)废止《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

  鉴于国家、省相继出台新的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尤其是《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88号令)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决策事项范围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关于决策事项范围的内容已与国家和省的新制度新要求不尽一致。并且,《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关于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的规定,也不适应国家、省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和标准动态管理的新要求。因此,予以废止。

  (三)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新要求,且已被《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涵盖。因此,予以废止。

  (四)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情形。因此,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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