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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 2026-03-17 11:1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字体:    

  汕城管〔2026〕23号

各区城管局、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区县公安(分)局,市城管局相关业务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经市司法局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公安局

  2026年3月12日

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


  为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对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擅自进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等非法处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三)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生活垃圾(含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属于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应结合实际情况,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造成严重后果”: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体积在五十立方米以上或后续清理处置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在河流、湖泊、湿地、绿地等擅自倾倒、丢弃、堆放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体积在二十五立方米以上的;

  (三)二年内在全市范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次数三次以上或具体点位三处以上的;

  (四)二年内在全市范围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被立案查处,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

  (六)为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提供中介、引导、装卸、消纳等帮助或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累计实施体积在五十立方米以上的,或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组织、管理人员按其所参与或组织、管理的全部违法情况累计计算。

  四、部门配合衔接

  (一)市城管局组建由市、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范围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查处、线索移送、处罚数据统计。

  (二)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线索,应调查当事人倾倒次数、倾倒体积或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性质、清理处置费用等与案件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

  (三)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结合本意见,认为符合“造成严重后果”需移交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出具《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认定书》(详见附件),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四)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案件线索的,及时通知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介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调查,经调查后认为符合行政拘留适用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困难的,公安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例如调取公共视频监控资料、查询当事人信息等。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符合“造成严重后果”需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交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后,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及时立案。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反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五、相关说明

  (一)相关数据均包含本数。

  (二)二年的期限指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的二年。

  (三)次数以违法行为在不同的时间或者地点发生为一次计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附件: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认定书.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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