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6年3月12日印发。
一、制定背景
我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的水平稳步提升,但由于实践中,多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挂靠在某一家企业,并由该企业集中申请许可,此现象尤其在建筑垃圾领域特别突出。负责申请许可的企业对所挂靠的运输车辆,仅停留在收取挂靠费,在日常管理上十分混乱及松散,这直接导致部分运输车辆为谋求更大利润,超速、超载、漏撒、乱倾倒、丢弃等现象较为普遍,企业主动接受监管、安全生产和文明运输等方面意识不强。再加上,目前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运输企业,在监管力度上手段较单一,执法机关单靠罚款的执法措施,一方面容易陷入以罚代管,另一方面在法律震摄力上也有所欠缺。结合监管工作的实际,当前急需更强而有力的手段,切实增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主动遵法、守法的意识,从而实现源头管控,维持我市良好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必要性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在运输、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强化执法手段,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律的教育和震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中关于“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通过制定《本意见》,一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的基本要求;二是落实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的重要措施保障。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五)《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六)《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四、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用于执法部门在对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擅自进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等非法处置的违法行为开展查处时,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实行自由裁量时的适用依据。
二是明确《意见》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是明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意见》涉及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进行定义。
四是明确了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一方面避免执法人员随意扩大认定范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行政拘留的规定,让法律条文发挥其应有的震慑作用,让违法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惩处。
五是明确了各级城管部门在认定处理方面的工作流程以及城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程序,包括调查过程的互相协助,案件材料移送的具体要求;
六是对本《意见》的涉及的“二年”、“次数”,以及是否包含“本数”等概念进行说明和规定。
七是对城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的认定书的文书格式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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