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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12-29 10:4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汕府〔2023〕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2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使用单位与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中心”)签订合同,由市代建中心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市级财政投资占比超50%且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原则上由市代建中心组织按代建制实施建设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或市政府同意不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经报市政府同意可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采取代建制的,应与市代建中心提前衔接。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并协助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第六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项目资料齐全和满足移交代建的条件下,项目使用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市代建中心自代建合同生效之日起,接收代建项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设计任务书和明确交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代建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和工期等,并提供建设所需有关资料。

  (二)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三)明确规划选址和交付建设用地(含必要的临时用地),包括解决施工所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建设条件,协调完成项目涉及的地上、地下管线迁改和绿化迁移,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清表等工作,协调处置因场地、拆迁、产权纠纷产生的信访、维稳等工作,确保项目用地具备施工进场条件。

  (四)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技术论证成果和批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批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

  (五)按相关规定对项目概算调整进行报批;协助市代建中心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参与项目建设、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联合验收。

  (六)负责办理项目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负责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七)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八)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或依法应当由项目使用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市代建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管理的主体,承担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二)参与项目概念方案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技术成果论证工作。

  (三)负责办理项目委托代建后的工程报建报批手续。

  (四)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招标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五)负责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价款结算编制和送审工作。

  (六)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七)组织项目阶段性(分段)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八)开展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或依法应该由市代建中心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的,市代建中心有权暂缓签订或履行代建合同,直至相关情形消除,项目使用单位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 市代建中心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技术标准及规程,控制和节约工程投资,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市代建中心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遵循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等先进建设理念,鼓励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争创国家、省级、市级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指市代建中心从签订代建合同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规定,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除急需开展的前期工作外,项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代建项目其他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市代建中心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规定的标准计提和使用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可用于开展代建工作相关支出。市代建中心的代建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结合市代建中心的经费供养性质,按照不高于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 市代建中心应当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代建中心在履行代建管理工作职责过程中,需采购辅助服务事项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在3个月内与市代建中心完成交付手续。未完成交付手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入使用,因项目使用单位提前投入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

  市政工程分段、房屋建筑工程子单位工程需先行竣工验收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市代建中心联合报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行。

  第十七条 实行“评定分离”制度的项目,市代建中心可根据有关政策制订和调整本单位的定标规则,并适时公布。

  第十八条 市代建中心应当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质量等管理,开展合同履约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市代建中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省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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