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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09-11 15:2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字体:    

汕市发改〔2023〕279号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有机融合,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汕头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已于7月28日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1日

 

  汕头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坚持以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坚定不移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格局的部署,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有机融合,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汕头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为提高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在产业技术创新链条上连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市区域自主创新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宗旨:

  (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着眼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面向行业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为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提供基础条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瞄准国家和省市战略任务、重点工程中的技术难题,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支撑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探索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及我市“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布局,面向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际需求,开展关键技术、关键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以及关键工艺攻关,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产业化发展。

  (二)以市场为导向,分析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实行开放式服务,承接各类主体委托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装备。

  (四)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为行业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五)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研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探索人才激励机制,搭建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库。

  (六)为培育省级工程中心做好储备。

  第五条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中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申报并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工程中心,推动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工程中心运行评价。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工程中心申报和管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组织工程中心组建任务验收,以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给予工程中心相应政策支持,并配合财政部门落实资金保障。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编制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建。

  (三)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四)承担汕头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和省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五)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支持领域,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条 拟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及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九)符合市发展改革局发布通知中明确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可采用法人形式和非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申报单位、有关合作单位自筹以及争取相关研发经费解决。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局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请名单,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工程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汕头市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处于筹建期的工程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筹建期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工程中心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工程中心,采取适当形式组织验收。主管部门须于验收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或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汕头市工程研究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汕头市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工程中心验收报告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汕头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原则上每三年对经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组建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制定发布《汕头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南》(另行发布),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7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于评价年度7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三)数据核实。市发展改革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四)市发展改革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按照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工程中心可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项扶持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中心建设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局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

  (三)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七)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撤销资格的单位自撤销年度起,两年内不再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汕头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汕头市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hantou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内如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汕头市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pdf

     2.《汕头市工程研究中心筹建期验收报告编制提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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