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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9〕53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本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实际情况,需要对清单所列主体予以调整的,由县司法局商县委编办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清单所列主体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县本级有关单位认为本单位应当列入的,或者清单所列单位认为本单位不应列入的,可以向县司法局提出,由县司法局商县委编办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清单所列主体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本通知自2026年3月2日起施行。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41号)同时废止。
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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