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南澳县后江现代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反映。
南澳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南澳县后江现代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后江现代渔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在后江现代渔港区域范围内(包括航道、锚地、岸线、有关陆域和避风塘)航行、作业、避风、停泊的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进行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单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应遵守本港章的规定。
第三条 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为后江现代渔港管理的主管部门,南澳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为后江现代渔港的监督管理机构;后宅镇人民政府为后江现代渔港的经营管理主体。
涉及渔港管理的各相关单位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后宅镇人民政府负责后江现代渔港事务管理工作,包括环境卫生、渔港设施维护管理和渔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等。
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区域内的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社会治安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渔港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港内消防救援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渔港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经营许可及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市监、公安、交通、税务、消防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渔港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许可及管理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的用电管理工作,按产权归属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渔港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港容港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
交通、海事部门配合做好渔港区域内的非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旅游、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 后江现代渔港位于汕头市南澳县后江湾,地理位置为东经117°01'28.063",北纬23°26'35.609"。
第五条 渔港位于东经117°01'28.063",北纬23°26'35.609",总面积为23.66万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20.19万平方米,陆域面积3.47万平方米。渔港边界主要的拐点坐标如下(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渔业码头433.5米(其中:步级码头313.5米)、防波堤167米、拦沙堤328米、外护岸326米、内护岸50米,以及配套港区道路、水电消防、环保设施、导航航标(2座灯塔,2座简易导助航灯)和监控等设施。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七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向后宅镇政府书面申请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的,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审批后,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如有非财政资金建设的设施,可由投资方自主经营,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渔港经营个体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服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后江现代渔港范围内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船舶等渔港经营服务主体,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渔港设施、设备、码头、道路等,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做好安全生产防范工作。
第十条 渔港经营服务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承担渔港日常维护,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十二条 经营个体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应当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并取得《危险品装卸许可证》,在核定范围和时间内开展作业。
第十三条 经营个体使用渔港水域进行作业的,应当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在作业期间及时报告作业动态。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作为后江现代渔港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渔港水域管理,实施安全检查等工作,维护渔港秩序。各分管范围内的渔港安全工作由各分管部门负责。后宅镇政府应加强渔港安全管理,落实渔港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后宅镇政府负责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和后宅镇政府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及经营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非渔业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等一切活动。
第十七条 港内发生火灾、沉船、碰撞等应急情况时,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和后宅镇人民政府有权调度在港船舶协调救助。港内船舶应服从调度。
第十八条 后江现代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后宅镇政府负责制定《渔港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管理网络;消防救援机构对渔港区域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并对其消防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从事与渔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后宅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必须留足值班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报告的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二十条 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二十一条 后江现代渔港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渔港管理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后江现代渔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南澳县农业农村与水务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第二十三条 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爱护渔港助航、消防等各种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灯渔港设施。发现航标漂失、移位、受损或渔港设施受到侵占、损坏的,应立即向渔港管理机构报告,损坏者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凡在港内或海上捞获漂浮、沉没物资,应当自觉送交渔政机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或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渔港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渔港建设和涉及改变渔港功能的工程项目,应经过环境评估后开展,禁止因工程建设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一条 严禁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油性混合物、淤泥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一经发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船舶垃圾应当交由具备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
第三十二条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因渔船修造等作业可能产生污物或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提前采取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并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产生污物或危险废物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建设渔港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全链条落实渔港渔船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等供油设施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港内供油作业时,应确保专人在岗,防止跑油、漏油。加油时发生跑、冒、滴、漏等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应当应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 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六条 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污染,并尽快报告渔港主管部门,由交通、海事、农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
第三十七条 渔船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章程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后24小时内或离港前,向渔政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十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必须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根据规定向公安、渔政等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未向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安全保证金等费用,未签署安全责任状等文件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行为的;
(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或者存在其他妨害情况的;
(七)其他需要禁止离港、停航、作业的情况。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时,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并做出处理决定。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相应处理;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小时内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船舶、设施、人员在海上遇险,应当及时发出遇险信号;遇险需要救助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报警。禁止谎报险情、恶意报警。
船舶、设施、人员在海上发现遇险事故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时,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及时有关情况报告海上搜救指挥机构。
第四十三条 渔港内渔船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的单位及个人,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由执法部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2021年6月1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南澳县后江现代渔港管理港章(试行)〉的通知》(南农〔2021〕5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南澳县关于<南澳县后江现代渔港管理章程>》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