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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的有关精神,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0〕105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及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工程建设领域)”252项中167项调整由各镇(区)人民政府实行。
本公告自发布时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7日。
附件:南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县级行政职权目录(工程建设领域)
南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政策解读:《南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县级行政职权目录(工程建设领域)起始时间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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