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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澳县委办公室 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9-05-06 14:39
  • 来源: 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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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现就加强我县城乡社区协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城乡社区协商正确的发展方向,统筹资源力量,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等。  

2.坚持群众自治。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3.坚持依法协商。在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协商,依法确定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4.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也兼顾少数人的诉求。出现议而不决情况时,通过建立健全多层面表决机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5.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实施,公开透明、求同存异,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6.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根据不同地域特点、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利益诉求,积极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城乡社区协商实践。引导基层创新探索,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三)目标任务  

按照“示范引领、分步实施”,通过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抓好试点社区建设成果的示范引领,由点及面,依法有序、积极稳要推进全县城乡社区协商建设。  

2018年,全面推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健全协商平台和程序,完善定期协商、协商结果应用反馈等工作机制。  

2020年,基本实现城乡社区协商全覆盖,形成协商主体规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实施细则  

(一)协商内容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农村社区的协商内容,建立城乡社区协商事项清单制度,通过城乡社区协商解决村(居)民关切的难点问题、维护群众利益,让群众在协商实践中获益,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1.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2.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方案。  

3.村(社区)服务、卫生、环境、设施、物业管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4.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土地确权、林地开发与利用、宅基地分配、村(社区)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与分配。  

5.环境卫生整治、亮化绿化工程、农田水利改造、征地拆迁安置、物业管理服务、廉租住房申请、社会救助救济、“三留守”人员服务、“空巢”老人服务、旧楼电梯加装、宠物管理、餐饮污染管理、排污管入村和垃圾收集等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  

6.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7.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二)协商主体  

根据协商内容涉及范围,合理确定协商主体,组织所有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保障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村(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居民代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具体如下:  

1.涉及单个村(居)民小组公共事务和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2.涉及两个以上村(居)民小组的重要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3.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牵头组织开展协商;村(社区)无法协商的,由镇(区)党委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4.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  

各镇(区)党委要积极发展村(社区)社会组织,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驻村(社区)法律顾问等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吸收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流动人口参与协商,培育扩大城乡社区协商多元主体。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确保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三)协商形式  

坚持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根据参与协商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从方便协商、有效协商出发,可以采取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等形式进行协商,可以通过座谈、决策听证、民主评议、民情恳谈、民意收集等方式进行协商,也可以借助村民议事平台、居民议事厅、村(居)民论坛及微信平台等载体进行协商。完善村民小组议事规则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探索建立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健全业主委员会,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丰富城乡社区协商形式。  

(四)协商程序  

完善城乡社区协商程序,加强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一般事项的协商程序是:  

1.提出协商议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2.公布协商信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栏、电话、网络、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和相关信息。  

3.组织开展协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协商议事,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协商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组织再次协商。  

4.确认协商成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各协商主体签名确认协商意见,重大事项可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公开征集意见、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跨村(社区)协商的程序,由镇(区)党委研究确定。建立协商程序与村(居)民民主决策等法定程序相衔接机制。协商一致但依法需要经过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上述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法律法规对有关事项的决定有规定的,协商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立村(社区)协商台帐制度,列明协商的主要内容、协商形式、相关会议内容记录、协商成果及成果的运用等。  

(五)协商成果  

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和监督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按照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镇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商成果或协商分歧情况,镇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成果的实施运用等情况接受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查询。协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镇级党委、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镇(区)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操作细则,切实抓好贯彻实施,推进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公开,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群众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深化镇(区)领导干部驻点普遍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协商与镇(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加强镇(区)对村(社区)协商的指导,将协商成效纳入各镇(区)党委、村(居)民委员会绩效考核。注重发挥群团组织、“两代表一委员”、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协商。  

(二)加快推进协商  

各镇(区)要注重总结和发扬城乡社区协商的好经验,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组织建设协商示范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理论研究、运用现代社会治理的工作方法,探索创新城乡社区协商形式,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充分利用村(社区)党务村务公开栏、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宣传栏、广播、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面向全体村民群众的政策和法律知识宣传,帮助村民群众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培育协商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支持保障  

完善城乡社区议事规则。加强对基层干部、社区多元治理主体、社区工作者的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等现有渠道,为城乡社区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经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城乡社区协商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四)加强督促检查  

积极发挥各镇(区)党委在城乡社区治理及社区协商中的政治和政策引导作用,认真做好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确保城乡社区协商发挥实效,实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建立健全督办机制,对工作薄弱的村(社区),采取有效方式进行督促推动;对工作推进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严肃问责。在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过程中,各镇(区)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将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突出问题及时加以总结,报送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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