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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印发汕头市金平区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0-11-23 03:4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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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金府办〔2010〕2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汕头市金平区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扶持区属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开展广泛的产学研合作,促进我区产学研工作深入、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 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学研专项资金是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各类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专业镇与国内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专项扶持资金。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800万元,根据区财政状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区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

(二)已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立项,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资金匹配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三)专业镇与高校院所项目对接及共建产学研行业技术创新平台;

(四)已认定为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区(镇)、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

(五)其他符合产学研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处于研发或中试阶段的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区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合作双方应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项目技术水平应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创新程度和成熟度高、产业关联度大,具备产业化条件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五条  鼓励专业镇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共同搭建行业技术创新平台,并通过项目的形式,积极将高校院所的技术力量和科研成果引入到专业镇,有效提升专业镇的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  鼓励我区支柱特色产业或专业镇与高校院所联合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及共建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一般定于每年10月份,具体受理时间以每年申报受理通知为准。申报受理通知采取发文或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九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拟定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对经批准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任务),由区财政局一次性划拨扶持资金到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在收到款项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均纳入区科技项目管理范围,按有关程序进行项目跟踪、鉴定、验收、统计,并接受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组成的执行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和下达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划拨的款项,必须设立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度要制作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明细表和实施情况专题报告提交执行监督小组。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必须进行验收或结题,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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