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濠江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范》业经三届五十七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濠江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运作,参照汕头《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会议时间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已确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达到6项时原则应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会议时间由兼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的区领导提出意见,报区长或其委托召集的常务副区长(下称召集人)决定。特殊情况,召集人可召集区政府常务会。
二、参会人员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主持。
1.出席人员:区长、副区长(包括区政府党组成员,下同);
2.固定列席人员:区人大一位副主任、政协一位副主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发展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法制局主要负责人;
3.议题列席人员:议题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区领导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可由其指派一位分管领导参会。参会单位如需增加与会人员,会前应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股)同意。
4.工作人员:区法制局、政研室、督查室,区府办综合股、秘书股及相关股室人员。
三、议事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拟提请上级党委和政府、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3.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4.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
5.财政预决算计划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以及单项30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重大建设投(融)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
6.政府重大工作事项,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作部门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7.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
8.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9.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实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10.政府重大行政合同、政府重大招投标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11.有关部门重要工作汇报,重要工作部署;
12.其他需要通报和讨论的重要事项。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属区政府法定职权范围,或法定需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事项。对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具体操作性事项,会议一般只提出处理原则、明确责任单位或确定进一步协调人员,不对具体细节性问题作出决定。
(三)区长、副区长在职权范围内,主持或委托其他领导主持会议所形成的《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公文签报件》、采取会签审批方式决定的重要事项,有关部门没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向区政府常务会议通报,不作讨论。
(四)因情况紧急或属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未能及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可由区长或其委托的副区长临时处置,事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五)以下事项不应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1.依照分工可由区长、副区长独立处理的事项;
2.依法应由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决定的事项;
3.未经法律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4.未按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
5.没有具体办理意见或倾向性意见,以及经协调意见分歧仍较大的事项;
6.其他不属于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四、议题审定
(一)由区长提出或批示,或由副区长提出并报区长同意的重大行政事项,直接列为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二)各街道、各部门报请区政府审定的重大行政事项,经区政府办公室办理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报区长确定,列为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属下单位,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事项,由其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出。
(四)社会经济组织等其他机构和个人,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事项,由其事权管理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
(五)按规定应通过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听证、公示、法律审查等环节的重要事项,主办单位应事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确保上会议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实际,采取的措施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情况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事先应在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领导主持下进行协调研究,达成基本一致意见,方可提交上会;如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主办单位应说明协调情况、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经区长同意后方可提交上会。
(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区法制局报经区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的区领导同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八)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涉及临设机构职权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经相应临设机构审议后方可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会议组织工作
(一)议题准备。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办文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拟列,报兼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的区领导审核后,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会议通知。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股)负责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其他要求等。与会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未能参会的,应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
(三)会议资料。会议资料由议事事项请示单位(或主办单位、指定的议题汇报单位)负责印制,须对会议资料进行综合整理的,按规定格式(详见附件)印制,区政府办公室(承办股室和秘书股)予以配合。会议文件资料应在会前送区政府办公室(秘书股),资料印制份数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股)通知为准。议题列表和会议材料一般应于会前一天送达会议出席领导。涉密文件资料或敏感材料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股)或区保密室负责收回处理。
(四)会议签到。参会人员应按通知时间提前10分钟到场(指定区域)候会。会议列席人员在进入会场前签到,签字必须规范清晰。
(五)议题汇报。原则上由议事事项请示单位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汇报,涉及议事事项的负责人可列席并作补充,另有要求的以会议通知为准。议题汇报或讨论时应精简扼要,突出重点,并按会议通知要求控制汇报时间。议题汇报需配合视频播映的,应提前与区政府办公室(秘书股)联系做好准备工作。
(六)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股)负责,记录人应负责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文件资料(包括签到表、议题表、除涉密外的会议材料等)整理,按档案管理要求逐年移交区档案馆存档。
(七)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起草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股)负责,原则要求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初稿送审,并按办文程序报区长审发。会议纪要应严格控制印制份数,原则上仅印发区党政班子领导成员和区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未能以正常公文处理的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下达。《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分管办文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出席会议的区领导会签,呈区长审发,并报告应出席会议而请假的区领导。会议纪要文稿可采用并联签批方式呈送,具体由分管办文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确定。
六、会议纪律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即本规范第二条第1款所指出席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区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股),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应向区政府办公室(秘书股)书面请假并说明原因,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股)汇总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区政府分管领导应当到会。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领导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领导或书面提出意见。
(三)议事事项请示单位或主办单位上报的议题材料,以及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应全面、真实反映议题涉及事项和其他部门意见。对违反上述规定,致使区政府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进行问责。
(四)与会单位参会人员发表意见与办文过程本单位提供书面意见不一致时,应事先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和区政府办公室公文承办部门,并在会上作相应说明。除突发应急等特殊情况外,不应在会上发表与原已正式发表意见不相符的意见。对违反上述规定,致使区政府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列席单位在会前应全面、充分了解列席涉及议题事项协调或征求意见时的意见,对正式发表的意见负责。
(六)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会议材料,标有“内部资料”、“会后收回”或涉密文件,会后应交还会务工作人员。
(七)参会人员必须遵守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不准吸烟、不得喧哗、不随意走动或离席,通讯工具应关闭或调在静音状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非特急文件或特提、特急电报不得在会场呈送。
七、督查督办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查,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督查室反馈进展情况。除会议另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事项的落实不超过一个月。决定事项落实进展情况由区政府督查室汇总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必要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
(二)有关重点项目建设、体制机制改革等需较长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的议事事项,主办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区政府督查室和区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反馈进展情况,并明确单位责任领导具体跟进,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议题,主办单位要按会议的具体意见抓紧办理。如需再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领导批示和实际情况,另行明确议题材料并按本规范规定程序提交会议。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明确提交更高层面会议研究的议题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原公文承办股室负责筹备提交。